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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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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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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業務簡介

本院設有登記處,置主任、佐理員各 1 人,辦理登記事件(並兼辦提存事件)。登記事件為非訟事件,分別有法人登記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兩類,均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法人登記

  • 法人簡介:法人係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之社會組織,法律賦予獨立之人格,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以其成立要件為標準,可分為社團與財團。社團係以社員,即人的集合為其成立基礎之法人;財團則以捐助一定之財產,即財產的集合為其成立基礎之法人。法院登記處受理之法人登記,僅限於財團及公益社團,不及於營利社團。

  • 登記類別:法人登記事件,分別有「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解散登記」、「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及「清算終結登記」。相關登記作業,應依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財團法人法、政黨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及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 登記業務管轄法院:聲請法人登記,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管轄法院聲請;聲請變更主事務所登記仍應向原登記法院聲請。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一)夫妻財產制簡介

夫妻財產制,係規定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制度。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相互間財產之關係,不僅於夫妻間,且影響第三人權益。依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大類。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所得共同財產制三類。如未以書面契約訂定夫妻財產制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毋庸向法院聲請辦理登記(權利義務內容請詳閱民法第1017~1030條之4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又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民法第1008條)。


  • 約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種類
  1.  分別財產制(內容請詳閱民法第1044、1046條規定),重點如下: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2.  所得共同財產制(內容請詳閱民法第1041條之規定),重點如下: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3. 共同財產制(內容請詳閱民法第1031~1040條規定),重點如下: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定。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民法第1039條);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民法第1040條)。

(二)登記類別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分為「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囑託登記」此外,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登記相關登記作業,應依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等規定辦理。

(三)登記管轄法院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約登記,向夫妻任一方戶籍地管轄法院登記處聲請;聲請變更、廢止登記應向原登記法院聲請,並應由夫妻雙方或分別委託代理人(除契約經公證外,不得委託夫妻另一方或同一代理人辦理)現場辦理 

  • 發布日期:112-06-20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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