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細項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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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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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聲請狀一份、繕本五份,每增一人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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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直接下載:支付命令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索取。
‧ 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三、請求的原因及事實。
四、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五、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 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 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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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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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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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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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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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如以郵寄應附面額500元之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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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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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債權人需要對待給付或須對國外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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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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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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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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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 債務人不於前述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確定後,得為執行名義。
‧ 債務人如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與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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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命令為專屬管轄(詳民事訴訟法第1、2、6、20條及第508條至5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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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 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 業務聲請發支付命令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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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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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5-12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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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命令上所載的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所以提出異議最大的效力就是阻止支付命令的確定(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519條)。
- 如果債務人逾20日始提出異議者,法院將以裁定駁回異議,此時,支付命令將會因此而確定,也就是法律上認定債務人有支付命令上所載的債務,法院會主動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給債權人,如果債務人不主動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因此債務人如果對支付命令上的債權有爭執者,應於收到支付命令20日內提出異議狀於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521條)。
[ 110-05-12更新 ] -
- 提出異議就是寫一份異議狀到發支付命令的法院,異議狀通常都是聲明你對這項支付命令不服,異議狀可不載明異議的理由(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法律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法院會命債權人補繳裁判費或聲請費後,視其訴訟標的性質開始進入調解或是訴訟程序,法院會定期通知兩造開庭(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 110-05-12更新 ] -
聲請公示催告 項目 細項 說明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公示催告聲請書一份‧ 可直接下載:公示催告(支票)聲請書、公示催告(股票)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索取。‧ 聲請人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 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聲請書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禁止背書轉讓之證券不得聲請公示催告。委任狀‧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如以郵寄應附面額1000元之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1.付款銀行等所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聯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2.攜帶身分證、印章‧至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地方法院辦理。3.聲請書正、副本‧ 正本1份,副本每家銀行1份,依此類推。‧ 持聲請狀正、副本至法院收發室送狀,取得簽章收據後,應於票據掛失止付五日內,將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銀行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相同。收受公示催告裁定收受裁定應行注意事項‧ 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有漏寫或錯誤,應速請求更正。‧ 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內容於法院裁定所定期日內刊登新聞報紙,如未登報或刪減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人應遵期登報並於公示催告裁定之期限內聲請除權判決。[ 110-05-12更新 ] -
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說明 項目 細項 說明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一份‧可直接於本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索取。‧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裁定強制執行。‧見票即付之本票,應載明提示本票之日期。‧由票據付款地為管轄法院,無付款地以發票地、無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管轄法院。‧聲請人應簽名、蓋章。委任狀‧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聲請費用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1. 未滿10萬元者,徵收500元2.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3.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4.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5.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徵收4000元。6. 1億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1.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2.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110-05-12更新 ] -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項目 細項 說明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一份、繕本二份‧ 可直接於本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索取。‧ 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所有人死亡後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擔保之債權應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 聲請人應簽名、蓋章。委任狀‧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聲請費用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1. 未滿10萬元者,徵收500元。
2.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3.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4.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5.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徵收4000元。
6. 1億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1.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變更登記契約書2他項權利證明書3.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4.如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110-05-12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