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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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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0204 陳報遺產清冊有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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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2. 繼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為陳報遺產清冊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陳報遺產清冊之特徵。
  3.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已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亦即其中一人主張為陳報遺產清冊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陳報遺產清冊:
    • 於為陳報遺產清冊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 已逾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之期間。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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