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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是否一定要到法院打官司才能解決?
由於任何民事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需要可能多次的開庭,並且要對你主張有利於已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也就是須提出讓法官相信你說的話是真的之證明),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如果所請求的金額不是很多,可能不符合經濟效益,你可以在起訴前可考慮用下列的方式試著解決糾紛:
- 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 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如未滿10萬元或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者,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 發布日期:110-05-11
- 更新日期:110-05-1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