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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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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 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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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社團法人「 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
項目 細項 說明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
1、可直接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2、 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第0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3、代表法人之理事:000。
4、新任理、監事印鑑證記(連任理、監事印鑑如變更,亦應載明)。
5、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提出,並蓋印鑑章及法人印信。
委任狀
1、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2、加蓋法人印信,並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聲請費用
新台幣500元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二、蓋有法人印信之章程『正本』。
三、蓋有法人印信之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理、監事會議紀錄正本各一份
1、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  附件應裝訂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之完整應加蓋法人印信。
 「註:若會員大會後同日召開理、監事會議,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2條第2、3項規定,請提出:當屆當選之全體理、監事同意同日召開理、監事會議之證明文件。」
四、蓋有法人印信之理、監事名冊正本
應載明屆別、任期起訖期間、出生年月日、現職、學經歷及戶籍地等。
五、蓋有法人印信之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
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六、全體理、監事(含法人印信)印鑑卡正本二份
1、蓋在同一張印鑑式,一式兩份。
2、提出全體理、監事(含法人印信)印鑑式正本二份。
七、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連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八、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須繳回。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5-2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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