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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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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清償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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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清償提存程序:

一、提出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

(一)提存人請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提存書1式2份、提存通知書1式2份(如受取權人為2人以上者,每增加1人多1份)或於本院外網點選書狀範例下載,均不得以影印本代之。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後持向提存所辦理。如提存書之提存人或提存通知書之受取權人無法全部填寫,可自行加註附表,但應加蓋騎縫章(為保護個人資料,受取權人2人以上加添的提存通知書請遮隱受取權人國民身分證號,僅記載姓名、住址資料)。

(二) 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分別應記載下列事項:

  1. 提存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無國民身分證號碼者,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或特徵。
  2. 提存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載明統一編號。
  3. 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4. 提存之原因事實。
  5. 提存物受取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或不能確知受取權人之事由。
  6. 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或附有一定要件者並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所附之要件。
  7. 提存所之名稱。
  8. 聲請提存之日期。
  9. 提存有委託代理人者,應記載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親自或委任代理辦理應攜帶之證件

  1. 提存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1份)印章到提存所辦理,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應檢具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
  2. 提存人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委任狀應加蓋與提存書所用之同一式印章,委任狀亦可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上網下載)、國民身分證影本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1份)。

以上證件影本部分請均蓋章並註明與正本無異

三、繳納清償提存費:

  1. 清償提存費徵收標準。

依提存金額或價額(新台幣)應徵收提存費

         10,000元以下徵收100元;

10,001元以上~100,000元徵收500元;

100,001元以上徵收1,000元。

  1. 提存費及依民法第333條規定拍賣、出賣之費用,提存人得於提存金額中扣除之。但應於提存書記載其數額,並附具計算書。
  2.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提存者免徵費用。

四、提存所就提存人填妥之提存書、提存通知書,認為合於提存程序,並經受理分案後,提存人得逕向本院收費窗口及代辦國庫之窗口繳納提存費及提存物。於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提存費收據後,連同提存書、提存通知書,持送提存所覆核。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應予提存者,於提存書上載明「准予提存」之旨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一份交由提存人收執,另一份留存,並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提存物受取權人。

備註:

一、提存人以票據辦理提存

  1. 發票人為華南銀行虎尾分行所開立之支票,當日入帳(視為現金提存),提存所當日即得受理。
  2. 其餘金融機構所開立之票據(支票或匯票)均需俟票據交換入帳後,才能持正式收據及相關文件至提存所分案受理提存。

二、提存人匯款辦理提存(請另參閱提存業務項下6.繳納提存款流程)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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