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領取提存物
辦理領取提存物程序
一、提出聲請書
聲請人請先填具領取提存物聲請書1式2份(可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或連結司法院網站下載;如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亦可向本院售狀處購買制式之委任狀(或上網下載),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蓋用受取權人印章。如委任他人 辦理時,並應提出雙證件(並符合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規定)。
附錄: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
前二條之聲請,如委任代理人為之者,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附具委任書,載明代理權之範圍。委任人在國外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受取權人委任代理人領取提存物者,第一項之委任書,應附具受取權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相類身分證明文件,並另附具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取回或領取提存物,其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代理人如證明為提存人或受取權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姐妹時,毋庸提出前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應提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一)親自領取者:
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其正背面影本1份(經核對後留存影本)及印章,必要時法院提存所亦得依職權命提出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公司行號、寺廟、祭祀公業或其他團體領取者,應提出主管機關發給之資格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三個月內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代替。其有變更者亦同。法人經解散、撤銷登記者,應附具清算人證明文件或清算人就任申報資料。必要時法院提存所亦得依職權調查之。
(二)如委任他人領取者:
應附委任狀,並載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並提出委任人本人與受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委任人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正、背面影本各1份(經核對後留存影本)(並符合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規定)
附錄: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
前二條之聲請,如委任代理人為之者,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附具委任書,載明代理權之範圍。委任人在國外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提存人委任代理人取回提存物者,前項委任書,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必要時,提存所得命提出提存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真正之文件。
受取權人委任代理人領取提存物者,第一項之委任書,應附具受取權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相類身分證明文件,並另附具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取回或領取提存物,其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代理人如證明為提存人或受取權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姐妹時,毋庸提出前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請求領取者:
應提出受取權人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即除戶謄本)、全部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及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如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則應另行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特別文件:
(一)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者:
應提出有關證件;如提存人之受領證明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如應具備其他要件時,應證明其要件已具備。提存物受取權人亦得偕同提存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原提存印章,親自到提存所製作同意刪除對待給付有關事項之筆錄,即得免提出前項證明。
(二)質權人依民法第892條第2項、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3條準用第892條第2項規定聲請提存,出質人或留置物所有人領取提存
款時應提出已清償所擔保債權或質權人、留置權人同意領取之證明文件,始得領取。
(三)第三債務人依民法第905條第1項、第907條規定聲請提存,出質人應提出已清償所擔保之債權或質權人同意領取之文件,
始得領取。質權人需提出出質人同意領取之證明文件及提存通知書聲請領取提存物,或提出准許質權人領取提存款之法院確定裁判或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之文書,始得領取。
(四)依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收取執行命令請求領取者:應提出扣押執行命令及收取執行命令(均應為正本)。
四、聲請領取提存物的期限:
受取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自提存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五、提存所就受取權人填妥之聲請書及備妥相關文件,認為合於領取提存程序,請聲請人待5-7個工作天後,攜帶國民身分證、
受取權人帳戶存摺及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之同一印章,先行至提存所領取准予領取之聲請書,至出納窗口領取「代存單」或「寄存證」, 並在其上簽名、蓋章,填寫相關資料後,持向代理國庫銀行華南銀行虎尾分行櫃台辦理。(送件後領款前請電洽本院提存所詢問05-6336511轉2129)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