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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擔保提存
辦理擔保提存程序:
一、提出提存書
(一)提存人請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提存書1式2份或於本院外網點選書狀範例下載,不得以影印本代之。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後持向提存所辦理。
(二)提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 提存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無國民身分證號碼者,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或特徵。
- 提存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載明統一編號。
- 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另填具國庫存款收據收款書一式6聯);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另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1份);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 提存之原因事實。
- 命供擔保法院之名稱及案號。並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無異及蓋章)。
- 提存所之名稱。
- 聲請提存之日期。
- 提存有委託代理人者,應記載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親自或委任代理辦理應攜帶之證件
- 提存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1份)及印章(無需聲請印鑑證明,惟應妥善保管印章,俾利日後取回用印)到提存所辦理。如為未成年人,請備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加註法定代理人。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應檢具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
- 提存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應附具委任狀(委任狀應加蓋與提存書所用之同一式印章,委任狀亦可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上網下載)、提存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1份)。
以上證件影本部分請均蓋章並註明與正本無異。
三、繳納擔保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500元。
四、提存所就提存人填妥之提存書及相關文件,認為合於提存程序,並經受理分案後,提存人得逕向本院收費窗口及代辦國庫之窗口繳納提存費及提存物,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或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據、提存費繳款書收據後,連同提存書持送提存所覆核。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應予提存者,於提存書上載明「准予提存」之旨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一份交由提存人收執(提存人請妥善保管提存書、繳款書),俾利日後聲請取回提出,另一份留存,並即製作函片通知民事執行處或相關單位。
備註:
一、提存人以票據辦理提存
- 發票人為華南銀行虎尾分行所開立之支票,當日入帳(視為現金提存),提存所當日即得受理。
- 其餘金融機構所開立之票據(支票或匯票)均需俟票據交換入帳後,才能持正式收據及相關文件至提存所分案受理提存。
二、提存人以匯款辦理提存(請另參閱提存業務項下6.繳納提存款流程)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