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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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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三號重大車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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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處理陳姓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2日針對檢察官聲請羈押所為之決定,茲簡要說明重點如下】:

針對發生於112年10月21日早上9時43分,由陳姓被告駕駛載送新竹科技公司員工前往劍湖山旅遊之遊覽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263.9公里處發生嚴重車禍,造成4人死亡,至其餘乘客受傷情形仍待檢察官進一步清查,檢察官認為依據目前事證,被告有逃亡和勾串證人疑慮,並以之為理由聲請羈押,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僅就裁定羈押的理由簡要說明。
經法官訊問後,陳姓被告坦承過失致死的犯行,有卷內相關證據支持,其犯罪嫌疑重大,法院認定要羈押是因為被告自身一人,且面對如此重大交通死傷事故,只有1萬元可以交保,從這點來看,對照本案重大傷亡日後可能的刑責,用其他替代手段如限制住居或到派出所報到,都無法降低被告逃避面對刑責的疑慮,所以法院決定裁定羈押。至於檢察官認為被告有勾串證人的疑慮,這部份在卷證並沒有這方面相關的支持,所以並沒有成為羈押裁定所採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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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0-22
  • 更新日期:112-10-2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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