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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聲請法人登記簿謄本
一、提出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本院、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4.下載,依式逐欄填載,並釋明聲請之原因事由,由理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繳納聲請費:
每份新台幣200元 (送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檢附文件:
- 聲請用途之相關利害關係釋明文件。
- 聲請人為自然人者,請具名蓋章,附身分證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聲請人為法人請蓋理事長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 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以上文件如為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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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辦理聲請法人登記簿謄本doc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