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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一、提出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本院、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聲請書其他事項欄位應記載:1.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2.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聲請人由現任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繳納聲請費:
新台幣500元。(送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檢附文件:(第1、2、7項加蓋法人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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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影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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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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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籍謄本。如有多人,應造具清算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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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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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並蓋用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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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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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製表人應用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經會議紀錄承認,或經理、監事及清算人簽名、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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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以上文件如為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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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辦理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doc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