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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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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法人解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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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法人解散暨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本院、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聲請書其他事項欄位應記載:1.解散之原因。2.可決之程序與日期。3.清算人之姓名、住所聲請人由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繳納聲請費:

新台幣500元。 (送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檢附文件:(第2、3、4、7、12項加蓋法人圖記

  1.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財產歸屬、清算人任免之公函影本。

  2. 章程影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 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4. 決議解散之會員大會會議記錄正本: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會議紀錄內容應載明決議解散,並依章程規定,決議法人剩餘財財產歸屬。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 法院依民法第36條、第58條規定宣告解散文件。

  6. 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之文件。

  7.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正本。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

  8. 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如有多人,應造具清算人名冊。

  9.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10.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載明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並蓋印鑑章。

  11.  清算人印鑑式(卡)正本2份。

  12.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應經理、監事及清算人簽章或經會議承認。

  13.  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4.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 以上文件如為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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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辦理法人解散登記doc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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