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辦理法人財產變更登記
一、提出法人登記聲請書: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本院、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未變更事項請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財產總額欄位載明新財產總額。變更事項欄應載: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元整。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繳納聲請費:
新台幣500元。(送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檢附文件:(第2~4項請加蓋法人圖記)
-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
章程影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元整。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
-
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備註:社團法人因處分財產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處分行為如依法令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須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始准辦理變更登記。
5.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6.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檔案下載
- 如何辦理法人財產變更登記doc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