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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
一、提出聲請書: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本院、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主事務所欄位填載變更後事務所地址。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雲林縣……號變更為雲林縣…號。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繳納聲請費:
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檢附文件:(第2、4項加蓋法人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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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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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主事務所為雲林縣000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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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法人所有權狀,或借用證明書及出借人所有證明影本,或租用證明書及出租人所有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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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影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如章程有明確記載主事務所地址者,應提出新章程,併檢附變更章程所應附送文件。(請另詳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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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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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証正、背面影本。
※以上文件如為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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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辦理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doc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