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字型大小: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一、提出聲請書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或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並依聲請書及附件上所載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除契約經公證得由一方聲請外,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代理人, 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並載明連絡電話號碼。

二、檢附之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書

(二)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

  • 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房屋)之登記謄本各一份檢附,並依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載明事項,如漏載或書寫錯誤而為登記,不生登記之效力)。

  • 動產:

         1.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2.股票:提出股票公司開立持股證明。

         3.股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証、公司登記事項卡。

         4.汽、機車:汽、機車行照影本(應提出正本核對)。

(三)戶籍謄本。夫妻設籍在同一戶內者,僅需檢附一份;如夫妻不在同一戶內者,各檢附一份戶籍謄本。(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記載)

(四)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五)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正本1份。(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印鑑章)

(六)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繳納聲請費

(一)聲請夫妻產制契約登記,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有關夫妻財產制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每份徵收費用新台幣200元。

四、遷移陳報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遷移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

檔案下載

  • 5721-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doc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存所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