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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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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三級二審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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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法院行政庭
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及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二)高等行政法院
審理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及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暨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裁判而提起上訴或抗告之第二審事件,為事實審兼法律審。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所為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之第二審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訴或抗告。
(三)最高行政法院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所為之終局判決,除下列情形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所為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之第二審裁判,原則上不得再提起上訴或抗告。如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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