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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領拾得物(現金、眼鏡等)
拾得物清表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一、拾得人於110年9月16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廈B1通譯室,拾得現金若干元。
二、拾得人於110年9月16日(星期四)在本院刑事庭大廈2樓第4法庭旁聽席下方,拾得銀框眼鏡1副。
三、拾得人於110年9月16日(星期四)在本院刑事庭大廈1樓走廊,拾得現金若干元。
四、拾得人於110年9月22日(星期三)在司法大廈2樓通往本院刑事庭大廈管制門內,拾得現金若干元。
五、拾得人於110年9月23日(星期四)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第12法庭,拾得護目鏡1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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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招領拾得物(現金、眼鏡等)jpg
- 發布日期:110-09-27
- 更新日期:110-09-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