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蕭OO於112年6月13日,在本院小郵亭外拾獲新臺幣若干元,送交本室依相關規定處理。
蕭員所拾得之財物雖未達「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員拒受餽贈或拾金不昧事件核獎處理要點」規定核獎標準之金額二萬元,然其精神足堪同仁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