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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52號吳建錡之開庭通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雲院仕家溫113年度婚字第52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吳建錡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52號林怡珊與吳建錡間離婚
等事件,應送達予被告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
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上午09時
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
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蘇靜怡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