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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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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港小調字第000077號王吳茶鐘之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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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雲院仕民港甲113港小調字第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吳茶鐘之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港小調字第77號給付水費事件,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6月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471號)開調解庭,被告應按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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