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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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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0218號張智傑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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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仕113司執助壬字第2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智傑之執行命令(移轉薪資)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18號債權人李宜哲與債務人張智傑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林左茹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壬股
擬       判:製稿人    書記官    司法事務官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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