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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046號張秀如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張秀如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簡字第46號被告張秀如竊盜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秀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72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1658號),本院受理後(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65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秀如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