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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0130號郭韋德即郭孝福之執行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雲院仕113司執助丑字第1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韋德即郭孝福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3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郭韋德即郭孝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主旨如下:
㈠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郭韋德即郭孝福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熙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㈡債務人郭韋德即郭孝福對第三人熙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部分(應保留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7,076元),應依本命令自文到之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