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虎交簡字第000020號WISORAM SOMCHAT(泰國籍,中文名:宋采)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WISORAM SOMCHAT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虎交簡字第20號被告WISORAM SOMCHAT公共危險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虎交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ISORAM SOMCHAT(泰國籍,中文名:宋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WISORAM SOMCHAT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部份省略)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廖云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科長或股長 法官
- 發布日期:113-04-11
- 更新日期:113-04-1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