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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港簡字第000056號蔡陸凱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3年度港簡字第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蔡陸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港簡字第5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蔡陸凱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陸凱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港簡字第56號
原 告 蔡東旭
被 告 蔡陸凱
蔡榮俊
蔡東錦
蔡燕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