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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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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虎簡字第000030號黃悛哲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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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3年度虎簡字第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黃悛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虎簡字第30號遷讓房屋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黃悛哲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悛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廖千慧
 
附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30號
原   告 程大全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黃悛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雲林縣虎尾鎮光復路206巷4之1號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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