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49號郭佩君 (NETTY)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2年度婚字第49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郭佩君 (NETTY)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
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49號鄭羽程與郭佩君 (NETTY
)間離婚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郭佩君 (NETTY)之訴訟
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佩君
(NETTY)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怡君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49號
原 告 鄭○程
被 告 郭○君 (NETTY)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 發布日期:113-04-10
- 更新日期:113-04-1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