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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98號林秀鳳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2年度婚字第98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林秀鳳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98號曾裕仁與林秀鳳間離婚
事件,應送達予被告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秀鳳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怡君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98號
原 告 曾○仁
被 告 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