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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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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98號林秀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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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2年度婚字第98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林秀鳳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98號曾裕仁與林秀鳳間離婚
          事件,應送達予被告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秀鳳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陳怡君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98號
原   告 曾○仁 
被   告 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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