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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000036號蕭子荣之裁定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喜113年度護字第36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法定代理人蕭子荣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護字第36號雲林縣政府與蕭○○間延長安置事件,應送達予法定代理人蕭子荣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法定代理人蕭子荣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送達代收人 高○萱
相 對 人 蕭○○
法定代理人 蕭○荣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安置於聲請人委託之社會福利機構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 發布日期:113-04-09
- 更新日期:113-04-0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