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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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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164號許玉君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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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愛112年度訴字第1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許玉君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6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許玉君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玉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芳宜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4號
原   告 廖O煌  詳卷
被   告 許玉君    詳卷
其餘被告(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虎尾鎮OOO段OOO地號土地,面積4,176.74平方公尺,其分割方法為如附圖二即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面積928.1 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張O富、被告張O平、被告張O盛共同取得,依應有部分各3分之1比例保持分別共有;編號B,面積456.33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廖O興單獨取得;編號C,面積456.33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原告單獨取得;編號D,面積232.6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黃O水單獨取得;編號E,面積232.6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黃O旺單獨取得;編號F,面積153.98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徐O雯單獨取得;編號G,面積311.23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黃O科單獨取得;編號H,面積138.6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許O為、被告許O榮共同取得,依應有部分各2分之1比例保持分別共有;編號I,面積138.6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許O菓、被告許OO義、被告許O清、被告許O凱即許O龍共同取得,依應有部分各4分之1比例保持分別共有;編號J,面積138.61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許O水、被告許O吉、被告許O德、被告許O芳、被告許O君、被告許O涵、被告許O賓、被告許O榮、被告許O福、被告許O珠、被告許O娟共同取得,依附表二比例保持分別共有;編號K,面積146.79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楊O憲單獨取得;編號L,面積146.79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楊O誠單獨取得;編號M,面積146.79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黃O雲單獨取得;編號N,面積146.79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楊O得單獨取得。編號O,面積402.56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兩造共同取得,依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被告楊O得、被告楊O憲、被告楊O城、被告黃O雲、被告張O富、被告張O平、被告張O盛應補償原告、被告黃O科、被告許O菓、被告許O義、被告許O清、被告許O凱即許O龍、被告黃O水、被告許O榮、被告許O福、被告許O珠、被告許O娟、被告許O水、被告許O吉、被告許O德、被告許O芳、被告許O君、被告許O涵、被告許O賓、被告許O為、被告許O榮、被告黃O旺、被告徐O雯、被告廖O興之金額如附表五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一、二、三、四、五(略)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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