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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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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30號廖偉助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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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非信決113年度司票字第3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廖偉助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司票字第30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廖偉助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廖偉助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恆如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司票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東榮
代 理 人 楊佩熒
相 對 人 廖偉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部分略)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以雲林縣麥寮鄉為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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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司票30pdf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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