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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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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27453號吳堅靠之繼承人、吳亞錡即吳堅靠之繼承人之公告徵詢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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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2司執戊字第27453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吳堅靠之繼承人、吳亞錡即吳堅靠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7453號債權人交通部與債務人吳連魁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共有人吳堅靠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院  長 劉  長  宜
司法事務官  葉人豪    決行
附表:
標別: 1

112年司執字027453號 財產所有人:吳連魁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元長鄉
五塊寮
710
3055
105分之2
85,000元
備考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重劃前:溪底重劃區戶號2281號
2
雲林縣
元長鄉
五塊寮
711
2175
105分之2
61,000元
備考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重劃前:溪底重劃區戶號2281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五塊寮710地號上有磚造瓦頂三合院、磚造瓦頂平房、加強磚造二、三層樓房建物及私設巷道;五塊寮711地號上有磚造瓦頂平房、磚造石棉瓦頂平房及西南側部分水塘。本件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
四、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1、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六、本件分二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

標別: 2

112年司執字027453號 財產所有人:吳連魁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元長鄉
五塊寮
712
1580
105分之2
16,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重劃前:溪底重劃區戶號2281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五塊寮712地號上有水塘及空地(社區造景公園)。本件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元。
四、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相毗連之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六、本件分二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

附 錄: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第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一)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
  (二)共有物應有部分於拍定後,如執行法院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查悉優先承買權人或無法送達,致不能通知其優先承買者,無須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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