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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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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0442號顧碧美之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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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3司執助丙字第4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顧碧美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44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顧碧美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意旨:禁止債務人顧碧美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斗六西平路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丙股書記官鄭巧偉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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