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414號王連春之起訴狀繕本、分割方案(甲案)影本、分割方案(乙案)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地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王連春之起訴狀繕本、分割方案(甲案)影本、分割方案(乙案)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414號呂振甫與王抄、王登賀、王連春、王正合、王銘淂、王太郎、王志雄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王連春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分割方案(甲案)影本、分割方案(乙案)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連春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巧吟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