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簡字第213、231號黃文權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黃文權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虎簡字第213、231號被告黃文權竊盜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虎簡字第213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權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305、8428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文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