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六小字第000052號石叡盛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六乙113年度六小字第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石叡盛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再次未到庭即視為原告撤回起訴法律效果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 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六小字第52號葉星震與石叡盛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予被告石叡盛之訴訟文書, 依 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再次未到庭即視為原告撤回起訴法律效果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石叡盛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上午8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