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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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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07號阮嬌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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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悅113年度婚字第7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阮嬌美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7號許文旗與阮嬌美間離婚事件,應送達予被告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履任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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