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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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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034425號許清山(或其繼承人)之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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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甲字第34425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許清山(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4425號債權人雲林縣二崙鄉農會等與債務人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共有人許清山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決行

附表:標別: 2
111年司執字034425號 財產所有人: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斗六市
九老爺
 
107-1
39
240分之19
10,000元
備考
鄉村區、交通用地、所有權人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地上權人:廖健男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標別拍賣之107-17、107-18地號土地,查有申請建築執照在案,建築執照分別為(109)(雲)營建字第634、635號,展期後建築期限為民國114年8月20日,另前開建照均申請過第一次變更設計,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標別拍賣之7筆土地均有地上權設定,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除去地上權確定,拍定後地上權塗銷。
三、本標別拍賣之107-1、107-6、107-14地號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使用部分,其中107-1地號土地為交通用地,107-14地號土地現為巷道,107-1、107-14地號土地現供公眾通行使用;其中107-6地號土地有第三人所有之建物占用,其土地與建物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前開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土地與建物間之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是拍定後107-1、107-6、107-14地號土地不點交。
四、本標別拍賣之107-5、107-16地號土地上有雜木,拍定後107-5、107-16地號土地依現況點交。
五、本標別拍賣之107-17、107-18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占用,即本標別拍賣之2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前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2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主體結構及外觀已興建完成,惟尚未安裝門窗及內裝廚具等設備,請應買人注意。又本標別之建物為預售屋,是否有預售屋買賣爭議涉訟,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本標別不動產拍定後,除107-1、107-6、107-14地號土地不點交,107-5、107-16地號土地依現況點交,其餘土地原則點交、建物依現況點交,惟不動產例外有法定不點交事由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6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36,000元。
四、本件分14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五、本標別拍賣之7筆土地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標別拍賣之107-1、107-6、107-14地號土地,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就得標人共有之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七、本標別拍賣之107-1、107-6、107-14地號之土地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僅得就自己共有部分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八、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設定地上權營建房屋)、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物)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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