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港小字第000010號林團家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3年度港小字第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林團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港小字第10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林團家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團家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節本)
113年度港小字第10號
原 告 吳春美
訴訟代理人 蔡欽城
被 告 林團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45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496,餘由原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9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