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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港簡字第000023號洪靜怡法定代理人曾稚婷即曾紅霞之開庭通知書及113年3月21日筆錄影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3港簡字第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洪靜怡法定代理人曾稚婷即曾紅霞之開庭通知書及113年3月21日筆錄影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港簡字第23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之開庭通知書及113年3月21日筆錄影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4月2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47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