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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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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港小字第000312號吳呈祥之開庭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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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2港小字第3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呈祥之開庭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港小字第312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開庭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4月25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47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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