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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000084號古雯芳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毅111年度簡上字第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視同上訴人古雯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上字第84號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應送達予視同上訴人古雯芳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視同上訴人古雯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家莉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簡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郭秀燕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吳展育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林淑婷律師
視同上訴人 劉素君
陳文化
陳木杞
陳錫欽
陳梓琳
陳竣郁
陳阿惠
廖奕妡
廖幸媛
廖均怡
古蕙姍
古雯芳 (應爲送達處所不明)
林明利
林 却
林義發
林嚴智
林佩慧
林明德
李彩雲
李彩月
張櫻齡
張桂賓
李心嵐
李彥明
李金駿
被 上訴人 張宥嫺
訴訟代理人 陳鋐鈞
被 上訴人 廖閎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字第6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