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12號黎氏如意(LE THI NHU Y)之開庭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溫112年度婚字第112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黎氏如意(LE THI NHU Y)之起訴狀繕本、112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12號許義泰與黎氏如意(LE THI NHU Y)間離婚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黎氏如意(LE THI NHU Y)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2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黎氏如意(LE THI NHU Y)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黎氏如意(LE THI NHU Y)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蘇靜怡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