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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08號石佩臻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勇113年度訴字第1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石佩臻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字第108號蔡麗雪與石佩臻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予被告石佩臻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石佩臻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曾百慶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