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027號王文慶之傳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王文慶之113年5月16日14時3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審理期日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上字第27號被告王文慶竊盜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股 別:樂股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