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00560號吳托(或其繼承人)之限期表示優先承買通知1件

字型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2司執助甲字第560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吳托(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60號債權人羅元顥與債務人黃惠雅間減少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共有人吳托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應買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應買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院  長 劉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決行

附表:標別: 3
112年司執助字000560號 財產所有人:黃惠雅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東勢鄉
東北
 
1103
4040
24分之1
196,000元
備考
墓地、所有權人黃惠雅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標別拍賣之110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上,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又土地上有雜木,經空照圖判斷有墳墓占用之虞,又墳墓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倘有墳墓占用,墳墓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1103地號土地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本件分5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五、本標別拍賣之1103地號之土地,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