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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17號吳氏錦嫣(NGO THI CAM YEN)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喜113年度婚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吳氏錦嫣(NGO THI CAM YEN)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17號王宏賓與吳氏錦嫣(NGO THI CAM YEN)間離婚事件,應送達予被告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家事法庭第1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準備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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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