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六小字第000072號徐昌龍即吉來工程行之開庭通知等

字型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六甲113年度六小字第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徐昌龍即吉來工程行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 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六小字第72號吳珮瑜與徐昌龍即吉來工程行給付租金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徐昌龍即吉來工程行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徐昌龍即吉來工程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