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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237號王曹素貞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王曹素貞之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易字第237號被告王曹素貞竊盜案件之公示送達傳票公告。
二、傳票是傳喚被告王曹素貞並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16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該應受送達人應 按時到場。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