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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21114號黃嘉豪之分配期日通知及分配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2司執子字第211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嘉豪之分配期日通知及分配表各乙
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子字第211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嘉豪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 (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
112雲金職雨字第421號),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
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陳𥴡濤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